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担保措施。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 破产受理后的自动冻结效力(破产法第19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担保物权的特殊处理(破产法第75条):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暂停,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恢复行使权利。
- 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清算中仍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需通过管理人行使权利。
实务中需注意:法院不会自动解除所有担保,需结合担保类型(如抵押/质押)、破产程序阶段(重整/清算)等综合判断,且解除担保可能需提供替代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