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时,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 提交书面异议: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日内向受理法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举证反驳:提供财务账簿、还款记录等证明具备清偿能力,或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
  3. 申请听证:请求法院召开听证会,通过质证程序澄清事实。
  4. 和解协商: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撤回破产申请。
  5. 反诉维权:如存在恶意申请情形,可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将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必要时委托审计机构核查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