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构成暴力取证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
- 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 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应当认定为"暴力取证"
- 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暴力取证行为包括:殴打、电击、冻饿、疲劳审讯等肉体折磨,以及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