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龄要求: 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年龄差应≥30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放宽)
  • 经济能力: 有稳定收入及住房条件,能保障被收养人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
  • 健康条件: 无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的疾病(如严重传染病、精神疾病等)
  • 婚姻状况: 单身收养需满足特殊条件(如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差须≥40岁),夫妻共同收养需双方同意
  • 无犯罪记录: 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收养意愿: 通过民政部门评估确认具备真实收养意愿和抚养能力
  • 特殊规定: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可适当放宽条件,需符合《民法典》第1098-1102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