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且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除外。

例外情形包括:

  • 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可主张逾期利息(一般按LPR计算)
  • 双方事后达成利息补充协议
  • 存在交易习惯或行业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