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收养人年龄:需年满30周岁,且与被收养人年龄差应≥16岁(收养三代以内旁辈血亲子女可放宽)
  • 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经济能力: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
  • 健康条件: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婚姻状况: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需年龄差≥40岁
  • 同意条件:有配偶者需夫妻共同收养,单身收养需本人自愿
  • 特殊限制:无子女者可收养2名,有子女者只能收养1名(收养残疾/孤儿等特殊情况除外)

注:具体规定需参照《民法典》及当地民政部门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