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医疗、教育等),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则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