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

  1. 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 部分提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该拒绝不得违反诚信原则。

实务处理建议:

  • 债权人收到提前履行通知后应及时评估是否接受
  • 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提前履行的具体条款
  • 涉及利息计算的,应按实际借款期间核算
  • 担保物权随主债务的履行相应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