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但若债权未到期,原则上不能单方主张抵销,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符合法定例外情形。

重点说明:
1. 到期对抗权:未到期债权方有权拒绝抵销
2. 例外情形:破产程序中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
3. 协商抵销:双方可书面约定提前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