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

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