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关于违约金是否一并转让的问题,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应当承担与债务人相同的债务,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从债务。"因此,在债务转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违约金作为从债务应当一并转让给新债务人。
但需注意:如果原债务人与债权人特别约定违约金仅针对原债务人,或根据合同性质违约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可能不被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