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清算或债务清偿时,担保物权人享有对特定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详见民法典第386条、第411条)。但需注意: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仅限于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价值范围内,且不得对抗法律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如职工债权、税收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