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权债务转让的主要规定如下:
- 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通知义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转让(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
- 从权利一并转让(第五百四十七条):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 抗辩权延续(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注:以上为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的核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