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转让金融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
- 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除外。
- 转让双方达成合意: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债权内容、转让价款等核心条款。
- 通知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转让方需书面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 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 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涉及外商投资、国有资产等特殊债权时,需完成主管部门要求的程序。
注:金融债权转让可能涉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特别规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