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后,债权转让才对其产生法律约束力。

债权转让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进行,例如邮寄、公证送达等。通知内容需明确转让的债权基本情况及受让人信息。

例外情形:如果债权转让双方与债务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则可能无需单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