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债务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1. 债权转让(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情形除外:
    -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通知义务(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债务承担(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需经债权人同意。
  4. 从权利一并转移(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 抗辩权延续(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 禁止牟利性转让(司法解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从事批量债权转让,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