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主要规定如下:

  1.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第一百零六条:保全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并裁定赔偿。
  4.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经审查属实的应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