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
- 《公证法》第11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
-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文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民事诉讼法》第72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电子签名法》第8条:公证机构可对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
-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详细规定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程序。
保全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现场情况等。公证机构需对保全过程全程记录,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