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期限为3个月。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