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若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且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