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

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包括:

  1. 债权必须已经到期
  2. 债权数额明确
  3. 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
  4. 该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若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异议,法院将停止执行;若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