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

  1. 异议主体适格:必须由案件当事人(原告、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
  2. 异议期限: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
  3. 形式要件:需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4. 实质理由:需提供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规定的证据或法律依据。

注: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畴,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