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标准如下:

  •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 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1%交纳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 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

注: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时由申请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