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滞纳金的征收通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计算基数: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金额为计算基础。
  2. 征收比例:一般为每日3%,但不得超过罚款本金(《行政强制法》第45条)。
  3. 起算时间: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4. 上限规定: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
  5. 减免情形: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

注: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或处罚类型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