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执行阶段,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执行阶段提起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 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自身债权;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其自身。
需注意:代位权诉讼与执行程序并行时,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中止执行或合并处理。
在案件执行阶段,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民法典》第535条,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执行阶段提起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需注意:代位权诉讼与执行程序并行时,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中止执行或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