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时,必须满足的法律规定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主体适格: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被执行人或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 异议期限:一般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如执行标的涉及确权)可延至执行终结后6个月内。
- 明确理由:需提供证据证明执行行为违法(如超标的查封)或主张实体权利(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
- 书面形式:异议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载明具体请求、事实和理由。
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将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