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制执行费用主要规定如下:

  1. 申请费标准: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2. 执行措施费用:包括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等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 免交情形: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案件可申请司法救助免交。
  4. 交纳时限:申请执行人需在提出申请后7日内预交,执行到位后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除。
  5. 异议处理:当事人对执行费用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