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1.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重新鉴定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同一案件一般以两次鉴定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