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受理鉴定事项,不得超范围受理。
二、委托材料
委托人应提供:1.鉴定委托书 2.身份证明 3.鉴定材料清单 4.检材样本
三、审查程序
鉴定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1.委托事项审查 2.鉴定用途审查 3.材料完整性审查
四、受理决定
符合条件应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回避制度
鉴定人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六、终止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应终止鉴定:1.材料不真实 2.超出技术条件 3.委托人撤回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