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用原则上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缴,最终负担主体按以下情形确定:

  1.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2. 医疗机构无过错: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方承担
  3. 双方共同委托:可协商分担或各自预缴50%
  4. 法院指定鉴定:通常由败诉方最终承担

特殊情况下,经济困难当事人可申请减免,具体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