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受理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委托主体适格性:委托方需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合法主体,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2. 材料完整性审查:需提交鉴定申请书、检材/样本清单、案情简介及相关法律文书副本。
  3. 鉴定事项明确性:委托事项需属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且技术条件可实现。
  4. 检材有效性验证:检材需满足鉴定基本要求,来源合法且具备鉴定条件。
  5. 利益冲突回避: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或当事人不得存在法定回避情形。
  6. 受理时限规定:一般应在收到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7. 特殊情形处理:对补充材料、终止鉴定等情形需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