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纠纷维权过程中,若鉴定结论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 鉴定机构资质不全:未取得法定资质或超范围鉴定;
- 程序违法:未按《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操作;
- 样本问题:送检材料未经双方确认或来源不明;
- 依据失效:采用已废止的技术标准或规范;
- 结论矛盾:同一事项存在多份结论冲突的鉴定报告;
- 未回避利益关系: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维权时需通过质证程序申请排除无效鉴定结论,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在建筑工程纠纷维权过程中,若鉴定结论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维权时需通过质证程序申请排除无效鉴定结论,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