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内容
第一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条 鉴定机构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条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备案登记
第四条 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变更签证等有效文件
第五条 现场勘验需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
第六条 鉴定报告应当包含鉴定方法、依据、过程及明确结论
第七条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质询
第八条 补充鉴定不得超过原鉴定范围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