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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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
第二条 | 鉴定机构需具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
第三条 |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备案登记 |
第四条 | 鉴定依据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变更签证等有效文件 |
第五条 | 现场勘验需由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应当到场 |
第六条 | 鉴定报告应当包含鉴定方法、依据、过程及明确结论 |
第七条 | 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质询 |
第八条 | 补充鉴定不得超过原鉴定范围的20% |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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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5-06 05: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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