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索加班费的仲裁时效为1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不受该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