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一般为1年,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
  • 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请求有关部门救济的
  •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存在劳动关系持续状态的(如拖欠劳动报酬争议)
  • 有证据证明权利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从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