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未能就变更内容达成协议。

代通知金标准按解除合同前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