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不成立与行政行为无效是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

  • 行政处罚不成立:指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未遵循法定程序或形式要件,导致处罚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存在"。常见情形包括未告知当事人权利、未听取陈述申辩、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等。
  • 行政行为无效:指行政行为因严重违法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主体无权限、内容违法或不可能实现、程序严重违法等。无效行政行为不受时效限制,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无效。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不成立的行政行为尚未完成法定成立要件;无效的行政行为虽已成立,但因重大违法而丧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