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主要规定如下:

  1. 原告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需等待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法定代理人确定。
  2.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诉讼:如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客观原因。
  3.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解释:需等待解释或确认结果。
  4. 案件审理需以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时中止。
  5. 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理。中止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