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可通过以下特征辨认:

  1. 原告(行政相对人)
    •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2. 被告(行政机关)
    • 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