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的举证责任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1. 被告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原告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等),但不需要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3. 特殊情形举证:若原告主张被告不作为,需提供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被告应主动履职或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除外)。
  4. 损害事实举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原告需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举证期限一般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原告或第三人在开庭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