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受理时效的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1. 一般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特殊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动产案件可延长至20年)
  3. 时效起算点
    • 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时,从知道诉权之日起算
    •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从实际知道内容之日起算
  4. 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可申请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