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填写被告时,需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 确定被告主体:通常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
  2. 核对名称:确保与公章或法律文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3. 层级关系:若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共同列为被告;
  4. 格式示例:被告栏填写“XX市XX区XX局”(需具体到有独立执法权的单位)。

注意:委托执法的机构不能作为被告,应以委托机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