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程序选择: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再提起行政诉讼;部分案件也可直接起诉。
  2. 时效衔接:行政复议决定应在60日内作出,不服决定的可在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时效一般为6个月。
  3. 复议前置:法律特别规定(如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4. 审查标准:行政诉讼可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5. 执行中止:复议或诉讼期间,符合条件可暂停原行政行为执行。

注意: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时),以及复议改变原行为时的被告确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