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行政复议:

  1. 确认复议期限: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2. 准备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写明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事实理由)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 身份证明文件
    • 相关证据材料
  3. 提交申请
    • 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
    • 或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
  4. 等待处理: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注意事项: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