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区别如下:
-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程序。
-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受理;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
-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可审查合理性和合法性;行政诉讼原则上仅审查合法性。
-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行政诉讼采用严格的司法程序。
- 救济顺序不同:行政复议通常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
选择依据:对效率要求高可选择行政复议;对公正性要求高或不服复议结果可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