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共同原告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多个相对人:多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同一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共同起诉。
- 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原告:诉讼标的为同一行政行为,且必须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起诉(如共有财产被行政没收)。
- 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原告:多个原告因同类行政行为起诉,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如同一拆迁决定影响的多户居民)。
- 集团诉讼的代表人:符合法定条件的群体推选代表作为共同原告(如环境污染影响的大规模群体)。
- 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