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设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被告举证原则: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2. 优势证明标准:一般适用"明显优势"标准,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需明显优于原告方。
  3.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重大权益时,采用接近刑事案件的严格标准。
  4. 合理根据标准:对程序性事项可采用较低证明标准,只需证明存在合理根据即可。

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