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并非所有行政处罚都必须举行听证,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才需要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在当事人要求时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