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 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级别管辖: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 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 移送管辖: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 集中管辖: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特殊领域(如海关、税务等)的管辖权依照相关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特殊领域(如海关、税务等)的管辖权依照相关专门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