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 被告举证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 复议机关的特殊情形: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作为被告需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若复议维持原行为,则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原机关举证原行为合法性,复议机关举证复议程序合法性。
  3. 原告举证范围:原告需证明符合起诉条件(如复议申请记录),以及赔偿案件中损害事实的举证。
  4. 举证期限: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视为无证据。

注:复议机关不作为案件,原告需提供曾申请复议的证据。